问题 | 挪用资金罪还能继续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所谓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在企业、机关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相关职务的员工,利用职务方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是借予他人,且这笔款额须达到超大额度、超出三个月仍未予以偿还的,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却有超大额度、进行盈利性活动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则需视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若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却有超大额度、进行盈利性活动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极为庞大,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惊人的地步,那么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在此过程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因此,尽管挪用资金罪属于持续犯的范畴,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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