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退赔主体是特殊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退赔责任主体问题,这并非为某种特定的人群所专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此罪行的责任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内的职员。 这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借助其行使职务权力的机会,非法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 而退赔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便是这些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人。 退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之一,其目的在于要求非法占有者归还其所侵占的财产,或者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职务侵占罪的退赔责任主体并非某类特定人群,而是指那些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的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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