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门卫参与的职务侵占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的雇员,通过职权上的便利,未经授权擅自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务据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需达到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关于“涉及门卫的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门卫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满足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素。若门卫确实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且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素,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倘若门卫并非单位的正式员工,或者他们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的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实际案例中,我们需要对门卫的身份、职责及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准确判断他们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总而言之,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准确地分析出门卫的身份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若门卫确属单位的正式员工,并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单位财物,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不能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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