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的实施者通常被称为主体,而这并不属于特定人群范畴,而是一般的普遍适用对象。
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排除了丈夫可能成为强奸罪实施者的可能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往往会导致夫妻间形成独特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夫妻共处期间,双方都具有享受彼此的性生活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然双方自愿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就等于对共享同居及性生活等事宜作出了法律上的约定承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合法婚姻中的丈夫不应出现侵犯妻子性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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