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收押收监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若违反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可能需要面临收押收监。
具体来说,例如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即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城市或乡村; 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却未能及时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 在司法机关进行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 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销毁、篡改证据甚至与他人共同编造虚假口供等等。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最佳选择时,应该立即撤销这种取保候审手段或是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果决定做出调整,则需要重新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管,再次执行取保候审,将他们收入看守所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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