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了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未得到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被拘留者不得擅自离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地域范围。
若存在正当理由须要离开所处地点,必须向相应的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复准许后方能成行。 通常而言,一旦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有无视相关法规规定而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那么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额没收的风险,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违法行为人、被告进行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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