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必要提供材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批准裁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些司法机构依法对个案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最终基于特定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示在申请取保候审过程中必须提交相应文件资料。但是,在实践环节中,申请方或者其代理律师往往需要递交一系列申请所需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明文件、担保人或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与案件相关的详细情况说明等等,以此来证实他们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因此,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材料却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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