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必备准则:
在获得取保候审时期内,各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应自觉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避免实施如下行为: (1)未得经过相关执行机构同意,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2)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作出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马上到案受询; (4)严禁通过任何途径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5)不能销毁、伪造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进行串谋行径。 2、额外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1)禁止踏入某类特定场所; (2)禁止与其特定的人员展开会面或通讯往来; (3)限制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 (4)强制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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