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不能做那些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士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具体规定:首先,未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有所改变,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迅速通知并报告给执行机构知晓;第三,若接到传唤命令时务必准时出庭,不得有丝毫延误;第四,禁止采用任何方式干预、阻挠证人提供证言;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甚至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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