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放人后能否再次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嫌故意伤害罪名的被告人物品被检察机关予以暂时解除控制措施并非意味着这起案件已经完全告终。若检察机关在作出认真细致的审查并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于所获取的证据仍显薄弱或者认为其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从而决定不予提出公诉;然而,倘若在此后不久发现有新的证据出现,那么便可以重启整个侦破流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受到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前提下,采用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来限制其行动自由,却仍然无法达到防止他人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效果,而且对案件处理具有必要性的,应当依法实施逮捕。因此,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检察机关有权再次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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