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在什么地方居住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权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严格遵循如下准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如因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因素产生变化,需于24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到案配合调查;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依法逮捕。因此,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内居住,并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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