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权
回避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问题 | 地域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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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域回避的对象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管理成本较高的一项措施,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回避对象,是地域回避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1.地域回避的地域。地域回避主要是回避特定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其地域的确定,应当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既不能过 宽,也不能过窄。从实践中看,县级以下的地域,人们的亲属关系相对集中,在这个范围内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亲属关系较多,若不进行地域回避,只实行公务回 避,则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而在地市及地市以上的地域,管理空间扩大,亲属关系对执行公务的影响相对间接并减弱,因而没有必要实行地域回避,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遇到涉及亲属关系的公务比例很低,完全可以通过公务回避解决。因此,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的地域范围是乡级和县级机关。 2.地域回避的人员。在规定地域回避的人员对象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是“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是“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从有利于廉政建设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但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从实践看,凡是担任县级主要领导职务及重要权力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都要实行地域回避,因为他们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亲属、宗法关系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最大,同时对他们的监督也相对较难,因此进行回避的针对性更强,达到的管理效益也最高。因此,公务员法概括性地规定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地域回避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 规定,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地域回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主要适 用于在县级以下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汉族公务员。具体地说,地域回避要求本地人不得在本县(县级市)、乡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如县 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以及担任公安、检察、法院、监督、人事、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实践中,公务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以下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 三、地域回避的例外地域回避的例外,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充分尊重和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 民担任,其他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也一般应由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来担任,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实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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