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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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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回避的对象

  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管理成本较高的一项措施,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回避对象,是地域回避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1.地域回避的地域。地域回避主要是回避特定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其地域的确定,应当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既不能过 宽,也不能过窄。从实践中看,县级以下的地域,人们的亲属关系相对集中,在这个范围内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亲属关系较多,若不进行地域回避,只实行公务回 避,则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而在地市及地市以上的地域,管理空间扩大,亲属关系对执行公务的影响相对间接并减弱,因而没有必要实行地域回避,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遇到涉及亲属关系的公务比例很低,完全可以通过公务回避解决。因此,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的地域范围是乡级和县级机关。

  2.地域回避的人员。在规定地域回避的人员对象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是“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是“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从有利于廉政建设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但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从实践看,凡是担任县级主要领导职务及重要权力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都要实行地域回避,因为他们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亲属、宗法关系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最大,同时对他们的监督也相对较难,因此进行回避的针对性更强,达到的管理效益也最高。因此,公务员法概括性地规定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地域回避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的 规定,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地域回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主要适 用于在县级以下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汉族公务员。具体地说,地域回避要求本地人不得在本县(县级市)、乡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如县 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以及担任公安、检察、法院、监督、人事、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实践中,公务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以下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

三、地域回避的例外

  地域回避的例外,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充分尊重和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 民担任,其他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也一般应由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来担任,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实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相关词条

  • 回避权

    回避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原则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原则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 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回避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也有学者称,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保障公务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务回避以任职回避为前提,任职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为亲属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或单位任职,以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仅有任职回避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事务,公务回避即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提出的。

  •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也叫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严格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申而言之,任职回避就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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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