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诉讼事务时必须坚守法律原则,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诉参之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对任何一方进行恶意的打击报复。此项条文意味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各方主体应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中也包含了取保候审权,除非存在法定的限制条件。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概念通常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或者防止他们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取保候审的问题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因为此类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非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责。若在行政案件中出现了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形,且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理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适用取保候审程序。综合以上分析,在行政案件中,取保候审并非普遍适用的制度,除非行政行为涉及到对个人的行政拘留或其他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此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则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当事人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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