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取保候审范围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在苏州市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经过考虑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者,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经评估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话,也可以适用该项措施;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此种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苏州地区,除非当地出台了具有特殊性的地方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不同于本规定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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