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还要录口供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手续期间,通常会进行案情陈述及笔录工作。此举旨在深入探讨被取保候审者是否涉嫌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清晰明了,相关证据链条是否确凿无误且足够充分。必须强调即使处于取保候审期内,被调查人员在接到传唤时仍应积极配合并按时出庭。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对案情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或对其他证据进行核实查证,公安机关有权传唤当事人进行案情陈述及笔录工作。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揭示被取保候审者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清晰明了,相关证据链条是否确凿无误且足够充分。只要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相关规定,且取保候审期限未满,便无需担心被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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