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之际,被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其一,未经负责执行此项法律程序的司法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城镇或乡村区域范围;其次,不得擅自对证人数次进行骚扰,妨碍其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不得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销毁、篡改或窜供以制造虚假证言;再者,倘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形式变更时,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所涵盖变更的具体事项向负责执行此项法律程序的司法机构进行报备。 除以上几点之外,还有其它涉及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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