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逃避或实施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体质可能会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近亲属造成身体伤害或经济损失时,同样也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的制度。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曾经被取保候审并有过逃逸或其他故意扰乱刑事司法程序行为的情况下,此类人员也将被列为取保候审的禁忌人群之一。 同时,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属于重型犯罪类别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他们也将被排除在取保候审的候选名单之外。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往的经历中曾经因类似的犯罪行为被定罪,或是曾经被判有过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在此次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申请将会被拒绝。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住在哪里或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这也会导致无法判处取保候审。 总的来说,除上述情形外,任何有可能妨碍相关部门进行侦察、审理以及判决执行等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适宜通过取保候审来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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