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的荒山被征用赔偿归谁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承包经营的未曾使用过的荒山在面临征用时并非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而是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然而,关于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根据该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这类补偿应主要由实际开发或开垦此块荒地的人士享有。 针对这方面的细节,请参照下述具体说明。 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如果行为人将原本处于未开发状态的荒地或荒山合法承包后展开相关的开发、开垦工作并取得实际使用权和掌控权的话,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就应该归该村集体所有,同时青苗补偿费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等各类补偿权益则应全部归属于实际开发者或开垦的个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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