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违建拆除通知书不服怎么上诉 |
分类 | 征地拆迁-维权技巧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未经审批非法搭建或违反建筑法规被强行拆除的情况,若权益所有者对此存在异议,他们有法律上的路径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诉的方式向上级法院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异议。
若公民、诉讼参与者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审判和裁决结果持有反对态度,他们完全有权利通过递交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状的形式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争议中,因为违建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了勒令停止修建活动或者要求限期内拆除建筑物的决定,而当事人拒绝执行或未能按时完成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那么有关掌权者可以立即实行强制性拆除行动。 法理依据主要来自于《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六十四条:若个人或组织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施工或违规进行了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他们立即停止建设; 如果还能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则可以限定期限责令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0%之间的罚款; 但是,假如已经无法再采用任何改正措施来消除不良影响,那就必须限期强制拆除。 对于不能够直接拆除的建筑物,可以进行没收实物或是收取违法所得,同时还需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内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