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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付拆迁补偿费需要哪些手续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1.对于受拆迁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而言,若欲获取详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必须与相关的征收部门进行深度洽谈以商讨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措施。
倘若洽谈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收到有关方面针对异议所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倘若对此结果仍有疑虑或不满,可以向上级部分递交复议申请。
2.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对所有受其影响的个体或组织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客观公正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并需要搬迁改临时安置阶段的合理补偿;
以及(三)因为征收房屋行为给商业经营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必要补偿。
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此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该项工作。
在完成房屋征收决策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会与被征收人依照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诸多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最终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生效,如有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样,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制定好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信息尚不清晰明了,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据法规有关规定,请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已经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同时将这一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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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