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了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这一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众所周知,当遭遇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下解决以避免更大的纷争。
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方面,它们会援引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抗辩,坚持主张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破坏后,在进行维修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先同保险公司共同检查、商议并确定维修项目、方法以及所需支付的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进行评估或者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其进行定损及勘验工作而拒绝赔偿。 然而,尽管存在着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责任保险的范畴内,若被保险人为第三方带来损害,且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合理赔偿金额,则该金额应视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换言之,倘若当事人与第三方在现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过高之处,同时也未涉及恶意串通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此种情形便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