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死亡保险哪些不理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投保人故意制造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或患病等情况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任何保险金。
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两年以上的全部保费,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约的约定向其他权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受益人故意制造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患病,或者在试图谋杀被保险人时未果,则该受益人将会失去所有的受益权。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唯一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者合同效力得到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故意犯罪或者拒绝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两年以上的全部保费,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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