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是保险公司不赔的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投保人故意促使被保险人陷入死亡、残疾或患病状态之中,那么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倘若投保人已经全额缴纳了超过两年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其他合法权益人。 同样地,若受益人故意促使被保险人陷入死亡、残疾、患病状态,甚至是企图杀害被保险人且未遂,则该受益人将失去所有收益权。 2.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从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到恢复的那一天算起,若是被保险人在两年内实施自杀行为,保险公司将不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他们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3.若被保险人因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全额缴纳了超过两年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仍需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