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保险纠纷诉讼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然可以,所谓的风险代理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首先是全风险代理方式,也就是说在委托协议书订立之初,免除律师事务所的任何预付费项,而后续阶段则将依据所达成的代理成果,按一定的百分比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风险代理阶段的报酬通常分为30%左右; 第二种方式则是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在案件初始阶段,由委托人交纳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人民币伍仟元整,然后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大约在10%-15%之间。 但是,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和争议,一般情况下,法律明确禁止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纳入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之内。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法规,当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了解政府指导价格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收费,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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