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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运保险哪十二项不赔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海运保险中往往未被纳入理赔范围的责任事项并非存在着一套固定不变的清单体系,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以及他们所制定的不同保险协议的具体细则及要求。
然而,有几个常见的情形在海运保险中通常并不属于理赔范围,特此告知如下:
首先,因投保方自身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引发的损失,例如船舶所有者因疏于对船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维护与修理而导致的损害,又或是当船上工作人员利用故意行为制造的损失,这些情况通常都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那些在投保过程中未曾公开披露的关键性信息,例如船舶的实际状况、过去曾经发生的事故等等,若船舶所有者在购买保险时有意隐瞒这些重要信息,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理赔服务;
再者,若船舶涉及到非法运输(如走私毒品、军火等)或者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也不会予以理赔;
此外,部分保险政策中可能会设置等待期,即在新购船舶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最后,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设立一个免赔额,任何低于该金额的损失均需由船舶所有者自行承担。
另外,若在保险协议生效之前,船舶所有者已经预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但却未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那么这类损失同样可能无法得到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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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