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因保险合同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其应遵循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地域管辖的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还对相关案件确立了特别规定,即如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而在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则可由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还需考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