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多少条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予以明确规定:“凡因保险合同事宜引起的诉讼,均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仅限于上述相关法院才具有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权限。 鉴于存在多个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列举的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通过书面形式在合同中选定管辖法院。 一旦发生争议,应向合同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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