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杀保险赔不赔小品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保单合同中,若该合同从签订生效或其原有法律效应得以恢复的日期起至两年期限届满之时,被保险人遭遇自杀的不幸事件,那么保险人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然而,倘若被保险人行将自杀之际此时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状态,则保险人仍需依照事先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必要按照既定条款,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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