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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理人该怎么应对保险纠纷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由于未能及时检测和评估所承担的保险标的,以至于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例如,金融机构、乡镇保险代理办事处等保险业代理人,尽管其自身的主要业务领域属于金融业务范畴或者其他服务领域,但他们在从事保险业务时,往往仅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操作,对于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提示和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标的的检验等关键环节,往往采取简化甚至省略的方式处理。在完成投保手续之后,这些代理人通常会将相关文件转交给保险公司,由后者直接签发保单,很少会对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检验。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往往会引发保险理赔方面的争议。例如,在某一年,某位乡村居民魏某在得知保险公司并不会对参与保险的房屋及其家庭财产进行实地勘察,而是仅仅依据投保人的陈述来进行承保,并且承诺全损全赔的情况下,他通过保险代理办事处、银行代理等兼业代理机构,以远远超出自己房屋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进行了重复投保。
然而,这些保险代理机构都没有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结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从而引发了理赔方面的争议。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过度依赖代理人,全权委托他们进行投保,这也可能导致理赔纠纷的发生。企业作为保险业代理人,他们利用某些行业对保险具有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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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7: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