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超载拒赔合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起事故并不符合本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从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各自应当尽到的责任以及义务角度出发,倘若被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确实存在超载行为,进而导致了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那么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理赔显然是有失公允和合理性的。但是,如前所述,若结论是被保车辆虽然的确存在超载现象,但此一交通意外事故的产生却与其超载行为之间未能建立起直接的关联性,在此种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的既定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理赔责任。
至于针对因被保车辆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其判断标准主要取决于超载行为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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