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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杀条款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强制性法规及规范之规定,被保人遭受意外或疾病致死时所能获得的保险金总额有以下明确的法律约束:
首先,在保险协议中,投保人员不应为缺少自主判断与行为能力的个体购买以生命作为唯一付款条件的人身险产品。
而对于此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也不应予以承销与受理。
然而,一旦该产品是由典型意义上的双亲为主体为其尚且年幼的孩子选购的,那么以上的禁令将不再适用。
不过,尽管如此,由于被保人死亡所能得到的所有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所指定的上限规定。
其次,若一份契约以被保人的生命为支付保险金的唯一条件,且这一条件自该合约的签订或自其有效性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二年内经证实存在被保人有意自杀的先例,那么,保险机构将无需承担支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倘若这一自杀行为发生在被保人处于无自主行为能力状态之中,则保险公司仍需按照保单条款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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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7: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