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驾保险有什么不赔的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鉴于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辆装载限制标准,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2.鉴于保险车辆在实际运行期间所处的地理区域超越了保险合同中所预先设定的约定范围,从而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3.鉴于投保时已特定指派某位驾驶人为保险车辆的唯一驾驶人员,然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操控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并非该指定驾驶人,因此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同时,若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也将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4.鉴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赔偿,但由于无法寻找到第三方责任人,从而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5.鉴于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文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则将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此外,若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且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也将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6.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中的绝对免赔率计算方法,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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