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纷争,倘若经由仲裁途径得以妥善解决,其所达成的仲裁决议便将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拘束力。仲裁程序遵循着一裁终局的原则,即在裁决结果公布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相同的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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