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超过2年拒赔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汽车保险的理赔申请超过法定的诉讼时限之后,有关当事人仍有权尝试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商洽,倘若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依旧具备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此时,义务承担方将享有抗辩权。对于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赔偿服务,而此类情况下具体的补偿金额与方式则需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决定。
然而,当涉及到交强险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就必须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予以拒赔: 1、因受害者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 2、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务以及其所驾驶的车辆中的财物所承受的损失; 3、由于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使得受害者被迫暂停运营、停车、停产、停工等状况导致的损毁和损失,以及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丧失、电压失衡乃至财产市价波动引发的贬值、维修后价值下降等各类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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