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65000元无力偿还影响信用卡吗,有何法律后果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所咨询的事项,我们给出以下专业性的解答和建议。
首先,我司对于信用卡欠款达到了65,000元这一数额表示关注。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强烈推荐您与发卡银行协商分期付款,以缓解压力并确保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若发卡银行并不赞同您的分期申请,那么我们建议您务必及时全额偿还欠款,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或法律风险。 其次,若您的欠款总额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以上,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在3个月内归还,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这种现象将被定义为“恶意透支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此时,您必须格外重视,尽快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若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连本带息全额退赔,而且情节较为轻微,那么或许有机会免于刑事诉讼的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