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房贷怎么还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消费者所绑定用于上缴贷款之银行卡片遭到冻结处理,则该消费者仅有权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存款或转账操作,而无权进行任何取款及资金流出的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当此情形发生时,消费者将无法按期履行贷款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来偿还相应的贷款: 首先,尝试申请解除银行卡冻结状态,待相关手续办妥之后,再按照原先设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偿还贷款的工作; 其次,主动联系贷款承办机构,说明具体情况,请求解除原有已被冻结的银行卡与贷款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选择更换一张新的银行卡作为日后的还款工具; 再次,建议消费者积极向贷款承办机构咨询是否存在其他适用于贷款偿还的替代方案,如将贷款金额转入贷款承办机构制定的还款专用账户里,或是利用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还款的过程等诸如此类的方法; 最后,对于申请的是银行贷款的特殊消费者群体,他们也可以选择直接前往该行营业网点办理还款业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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