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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立案不服怎么办
分类 行政类-行政复议
解答
律师解析:
若阁下对公安机关所作之不予立案决定心存疑虑,可考虑采纳如下几种法律救济途径:首先,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于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次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递交复议申请。
在复议申请书之中,还需明确阐述应予立案的合理原因。
其次,申请国家机关复核:若对前面的复议决定仍感不满,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第七日起,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最终决议。
如若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原先的不予立案决定,那么下级公安机关应遵照执行。
再次,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投诉:同样,您亦可向所在地区同级的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作为监督机构,检察机关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不予立案的缘由。
最后,口头拒绝自诉请求:倘若公安机关以涉案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标准敷衍了事,而您仍旧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就应该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
并在此情况发生后七天内提供不予立案的详细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理由,并书面答复给当地人民检察院。
然而,如若公安机关以构不成刑事案件为由拒绝立案,尽管您坚持要让公安机关插手处理,但法庭不会接受此类自诉请求。
相反,您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请注意,人民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标准较高,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准备充分的定罪证据,因此这类起诉往往因证据不足而判被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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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4: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