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假期间,工资是如何扣除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当劳动者因病而需要连续休假,且该期间未超过6个月时,其相应的薪酬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发放:
1.对于连续工作年限尚未满足2年的员工,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将按照个人薪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计算; 2.而若连续工龄为2到4年之间,则病假工资按照个人薪资的百分之七十来发放; 3.再者,如果连续工龄为4至6年区间内,则病假工资将参照个人薪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行发放; 4.紧接着,若连续工龄在6至8年内,则病假工资采取个人薪资的百分之九十进行计算; 最后,当连续工龄达到或超越8年以上,这部分员工的病假工资将被看作个人薪资的百分之百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因病连续休假期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薪酬将会通过企业发放的健康救助金来予以补贴。 具体而言,1.对于连续工龄尚不足1年的劳动者,他们在病假期间的薪酬将以个人薪资的百分之四十予以计算; 2.若连续工作年限在合格至3年间,其在病假期间的收入则将以个人薪资的百分之五十建立; 3.至于连续工作者,若其工作年限为3年以及以上,将能够享受到个人薪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病假期间的报酬。 在此过程中,个人薪资将采用完全康复后一般工作环境下能获取的实际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来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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