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员一般裁哪些人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对于参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言,若未能按时执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或在疑似职业病患者尚未明确诊断及医学观察期间,可能对其自身权益造成潜在影响。
二、在当前单位中,任何员工只要患有职业病或遭受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当个人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状况下,并且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之中时,也将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四、对于女性职工,特别是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员工,其权益更应当得到充分的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5年的时间,那么他们的权益保障更值得关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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