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设定的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环保税法之规范,应纳的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均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成的污染当量数量来计算税收基础;
至于应纳固体废物税收,则以其排放量数值为准; 对于应纳噪音税收,则须依照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作为确定税收基础的依据。 结合实际状况和需求,实施条例对此方面作出了更为清晰且详尽的阐述: 第一点,考虑到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或场所以贮藏或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并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并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于依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给予暂时性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待遇; 为了对纳税人的治污减排行为进行积极的促进激励,实施条例设定的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取当期应纳固体废物的产出量减去当期应纳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量后的剩余部分。 第二点,为了给纳税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以适当的惩戒,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若纳税人存在非法倾倒应纳固体废物,未能依法安装并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能将该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实现网络连接,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都将采用其当时应纳污染物的产出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相应的惩罚性税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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