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涉嫌销售危害性食品罪的立案指标,法条规定如下:
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生产原材料的行为,或者对销售中的商品明确知晓其掺杂了有害的非食品生产原材料,都应当按照犯罪论处; 其次,对于明知商品由盐酸克仑特罗或者含有这种药品成份的饲料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进行售卖,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再次,只要得知所售卖方品是由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被明令禁止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这类药物成分的饲料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制品,就必须予以立案追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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