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生产及销售假药罪行的立案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性质犯罪,即一旦行为人有涉嫌生产和销售假药的相关违法活动,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事先销售的少量非法品系依据民间传统配方可自行加工的药品或者非经正规渠道获准进口的外籍及其他地区产品,并且从未造成过任何人身伤害或者为疾病治疗带来不利影响,其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以视为例外,可不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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