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合同违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土地出让合同违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出让合同违约处罚法律依据,是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列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违约处罚的具体依据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出让的土地类型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让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的,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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