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回迁安置房能否转让,哪些房屋不可以转让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回迁安置房能否转让 能。民法典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哪些房屋不可以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内容里我们可以了解到,回迁安置房能转让,但是必须在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然是不可以转让的,法律禁止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以上的内容为小编整理,如果您对于房屋转让的内容还是有些疑惑,可以登录我们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进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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