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是什么,管理人的义务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管理人是有报告和交付义务的,在管理结束之后,管理人员就需要将财产或者是物品交给受益人,而且要说明在这段时间之中,财产的收益等情况,而且也应该在规定时间之内交付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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