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没有约定质保付款期限如何处理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 |
解答 |
一、工程没有约定质保付款期限如何处理 工程没有约定质保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相关条款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当事人没有约定质保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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