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民事责任由谁承认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民事责任由谁承认 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有哪些 特征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①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 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③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人被依法撤销后,民事责任一般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承担,如果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民事责任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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