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能够成立的主要条件有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要约能够成立的主要条件有什么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3、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明示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在签署合约时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要约人要将自己的条件告诉受要约方,并且要遵循法律程序来维护双方的权益。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方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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