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 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进出口代理合同和行纪合同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但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着区别的,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替代。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不管签署这两类合同中的哪一类型,都是需要就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确认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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