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民法典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一般应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融资租赁正是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而达到融资的目的,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多,也进一步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因此,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而言是帮助企业扩大生产的重要利器。 不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建议大家注意出租人的资格、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等内容,避免受到损失。 如果大家有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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